六安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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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0日
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推进统计系统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3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六安市统计局及其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局办公室作为承办单位,承担政务新媒体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工作。
如需托管,须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行保障等工作,专业机构须具有新闻采编资质。双方须明确约定外包事项及权责,建立保密安全制度,签订保密安全协议,加强对服务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严禁将主管主办职责全权交托服务外包单位,变托管为“脱管”。
第四条局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市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关停
第五条 实行分级报审备案制度。拟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同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六安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逐级报市、省主管单位审核,核准后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开设备案。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开设政务新媒体须经逐级核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严禁“未批先建”。
第七条 清理整合。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应用系统建设。
第八条 整改关停。对不发声乱发声、“不务正业”“雷人雷语”和信息更新慢、办事效率低、互动交流差、功能不实用的“僵尸”“空壳”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整改,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因撤销、合并或无力运维等原因需变更、关停的,须经逐级核准后再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严禁“私自关停”。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移动客户端的所有链接。
因安全、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情况需紧急关停政务新媒体的,应第一时间按程序逐级向市、省主管单位报备,涉及网络舆情、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的还应向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备。
第九条 漏报录入。政务新媒体应全部纳入常态化监管,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脱离监管。每季度开展政务新媒体基础数据排查摸底工作,坚持政务新媒体“应录尽录”,全面摸清底数,补录漏报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 局机关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统一头像、版面背景等风格,充分反映单位特色;名称及公开认证信息应保持一致,不一致应进行账号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的动态维护,确保账号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十二条 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发展遵循网络及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明确功能定位,紧扣需求引领,立足政务政情、坚守主责主业,以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企业公众需求关切为根本,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解读六安数据,办好群众实事。
第十三条 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以数据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季度更新。
第十四条 畅通互动交流渠道,提供有效互动功能,开放网友评论、私信、留言等,做好政务新媒体网友留言办理工作,单位负责同志要对答复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因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功能受限暂无法提供留言评论应在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开设“回应关切”栏目(版块),链接至六安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畅言督办反馈”统一互动交流平台。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应突出“政务当先”,做到严谨和规范,发布与本单位职能、业务紧密相关信息,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应以信息发布是否准确权威、网友诉求是否及时回应作为检验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的标尺,杜绝为片面刻意追求点击、流量而“蹭流量”“卖萌”“卖惨”“标题党”“抖机灵”等庸俗化娱乐化现象。
第十六条 遵照《六安市统计局网络信息发布审核办法》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观、法律观、政策关、保密关、舆情关。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局办公室负责,严格内容编辑审核等权限分离,严禁信息“自编自审自发”。
第六章 机制保障
第十七条 明确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承担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等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常态化监管。日常监测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对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内容发布质量、更新数量等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交流渠道畅通;信息安全巡检制度,定期自查整改(严重)表述错误、泄露(违法收集)个人隐私、问题地图、商业广告(软文)、违法涉密敏感等信息内容;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重大重要时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等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清理整治制度,持续推进“问题政务新媒体”、“僵尸帐号”等清理整治。
第十九条 公众参与机制,提高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质量吸引公众关注;做好政务新媒体栏目设置、主题策划,结合重大活动及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开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的推广活动,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提高用户粘性、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落实党组网络意识形态、网络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主体责任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意识形态及信息内容安全。
(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链接违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商业广告(软文)、反动、暴力和色情等信息页面,切实防范网络意识形态、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及网络舆情等风险。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三)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账号安全。严格对所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原则上密码至少使用数字、字母、特殊符号中的2种,管理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密码,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无安全保障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须及时退出登录,防范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数据安全。政务新媒体要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违反与用户约定的个人信息,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
第二十四条 应用安全。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绑定网站、系统的,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网站、系统的服务器应放在本市,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要对常态化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在收到市政府办“周检测、月监测、季检查”发现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并规范发布或报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整改清单》,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做情况说明。同时严格执行“年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填报本局上一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同步在六安市统计局网站(信息公开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政务新媒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相关经办人,责令整改到位;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政务新媒体责令关停账号;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引发负面舆情、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主管主办单位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及其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政务新媒体文件精神、工作要求及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适时对具体工作作调整部署。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